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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5年,你认为这一判决合理吗?
你因为“吃鸡”是100个人剩下自己就成功了?吃鸡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一不小心,罚款三万,判刑五年的啊!
今年的一月份,河南信阳的匡某某,因为捕猎了四只野鸡并“吃鸡”成功,结果被判刑了5年。网友觉得有点小题大做,那么为什么,司法这么严格却做出五年刑法罚款3万的决定呢?
原来,匡某某捕杀的不是普通的野鸡,是我国独有,外国没有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稚” !
匡某某分两次,用购买的捕猎工具抓捕并杀害国家的二级野生动物,已经构成了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杀害四只稚鸡,判刑5年,杀害6只以上,判刑10年以上!
那些喜欢“吃鸡”的朋友,一定不要越过国家的红线,野生动物是国家的资源,吃了四只野鸡,要被罚款3万元,同时还要在当地的日报上登文道歉,何苦由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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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听,杀死四只野鸡,也就是鸡而已,不过是野的,凭什么四只鸡就判刑五年。
但是如果扩充下换个说法,男子故意杀害濒危2级保护动物,把本已经数量非常少的保护动物杀害,仅仅是为了当菜吃,是不是感觉就不一样?
也许会有人说,他万一就是不知道这是犯法的呢?以为没事呢?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是以犯罪事实为定论的,好比你不知道杀人犯法,你杀了人还不是一样故意杀人罪。
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男子判刑五年其实并不重。
要知道野生动物对我们的生态环境非常重要,能够成为保护动物的,都是数量已经很少了,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可以说就会分分钟灭种。
熊猫可爱,我们就极力保护他们,你不能因为野鸡丑,味道好,就觉得吃了应该,就没想过就这么点了,再吃就真吃没了。且不说你的子孙后代以后看不见会多遗憾,就说又会破坏一个生物链条关系。
因此法院这样判决,真的没有什么错,保护动物是我们人类应该做的。这也是保护我们自己,你不吃野生动物,其实你生活也过的下去不是吗?
四只“野鸡”换来五年牢狱,不合情理但合法理。人不知法不能成为法不罪人的理由,否则对于更多的守法者而言有失公平!
今年一月,河南信阳男子匡某为了满足口腹之欲将先后捕杀了四只野鸡。匡某吃掉的这四只野鸡并非普通的鸡,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
白冠长尾雉属于鸡形目,雉科,喜在常绿针阔混交林和落叶阔叶乔木林中栖息、隐蔽和觅食,取食鳞翅目的幼虫、虫卵,对抑制森林虫害、维护生态平衡起到重要的作用。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珍贵禽类,白冠长尾雉主要分布在我国中部及北部山地地区。
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应当予以保护,早在1988年我国就为此专门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从法律层面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法理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部法律从颁布之日起到今年已经有整整三十年,这三十年间随着国家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三十年前我们在农村的田间地头可以经常看到有人用打飞鸟抓青蛙,而三十年后的今天类似的场景我们已经很难见到。一方面是因为多年来的生态破坏导致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民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河南信阳的这位匡某难道真的不知道他所抓的“野鸡”是何物吗?在他眼里难道“野鸡”真的就等于是“鸡”吗?我想他就算不知道“野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至少在内心也明这“鸡”不是一般的“鸡”。既然如此,他为什么还抓?其实无非就是侥幸心理罢了,认为山高皇帝远,自己的行为估摸着不会暴露。结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本人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匡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匡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这个判决结果是否合理呢?从情理上说,四只鸡让一个人失去了五年的自有确实有点偏重,但是匡某已经属于犯罪,既然属于犯罪那么法在先情在后,判断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合理我们只能从法律的角度理性地看待。
我们要明确法院作出的该判决是否合理,首先我们要明确匡某究竟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普通情节、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
更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一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照该司法解释中的附表我们就可以发现,非法猎捕、杀害白冠长尾雉达到四只就构成了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就是五年以上,法院只按照基准刑判决匡某五年已经算的上仁慈了!
类似本案这样的案件其实并不罕见,而每当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出就会有不少人为捕猎者们叫屈,认为法院处理过重。
我想说的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与其寄希望于违法犯罪后能够得到从轻处理为何不去当一个守法公民呢?况且做一个守法公民既是本分也是义务!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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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带有很大的误导性,这也是很多不良媒体的一贯做法,从逻辑角度讲,这叫偷换概念,这个问题正常的做法应该是《河南男子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5年: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鸡不是关键信息,二级保护动物才是核心。这个人被判刑不是因为捕杀普通的野鸡,而是捕杀了二级保护动物,被判刑没毛病。
这个案子判决被告人匡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20000元;
之所以这样新闻有很大争议,主要是因为很多不良媒体误导,有个笑话可以说明这个道理。有个小偷被抓进监狱,人问:你为何被抓?小偷答:我在地上发现有条绳子,就把绳子捡起来走了。人再问:就为了一条绳子,把你关进监狱?小偷答:…绳子后面…还有一头牛…有些媒体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常犯这种逻辑错误,只看到偷牛绳,看不到偷牛,他们只说是野鸡而不去说国家保护动物。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白冠长尾雉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4只白冠长尾雉属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非法猎捕、杀害6只白冠长尾雉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鹦鹉案,兰花案,鸟窝案,玩具枪案,这类案件在一些媒体和大V那里,根本不去考虑是否濒危野生动物,是否名贵植物,是否属性为枪支,他们先定义为绳子,然后就攻击法律 *** 和体制,根本不管绳子后面的牛!再举个例子,偷了一条链子被判刑,冤枉,真相:原来是金项链!
我们各位网民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上当。
一键代偿观点:该男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该依法受到处罚。
事情简介:
2018年1月,被告人匡某使用之前购买的捕猎夹在其家后山猎捕4只“野鸡”,然后使用刀具将野鸡杀死,并将其食用。事后,经过林业部门鉴定,匡某所捕杀的“野鸡”实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最后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一万元罚金。
可能有的人会感觉不就是几只野鸡嘛,这也太严重了吧,其实这只是标题描述问题。上图中这个“野鸡”就是该男子捕杀的同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
无知并不代表犯罪就不用接受惩罚
因为问题中提到这个男子不知道这个“野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诚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一个偏远山村的人可能没有这么强的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但是,这绝对不是其推卸罪责的借口。因为,作为一个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男性,是有责任对自己无意识的罪责付出代价的。
然后,我们再来具体看这件事,首先该男子肯定是知道这“野鸡”是野生动物的,并且其目的是为了捕杀食用,而不是因为“野鸡”破坏了其庄家。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也是有意为之,因此,是不值得原谅的,所以,该男子理应接受惩罚。
保护野生动物,更要注重人与动物和谐相处问题
当然,这件事本身就不用多做什么解释了,无论是该男子的罪行还是法院的判决都是可以确定无误的。但是,我们仍旧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随着生态环境逐步改善,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问题。
因为,现在在一些环境好一点的农村地区,像野鸡,野猪等野生动物确实会经常出没在人类的活动范围内。而一些农村地区的人确实也会受到野生动物的干扰,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有时候就会出现非法捕猎的情况。
所以,针对于这种情况,还是希望在农村的相关普法措施能够提前做到位,对于野生动物给村民带来的损失也能采用合理的方案进行补偿。
最后,也是希望大家能够加强自我法律素养,毕竟,真到事上了,那可就是法不容情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洛阳大所山鸡养殖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洛阳大所山鸡养殖场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