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养殖场养殖档案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养殖场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如何建立养禽场的养殖档案?
1、处理或死亡原因: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牛场建立饲养管理档案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纸质档案是通过记录本、记录卡的形式记录牛群的饲养管理情况。
3、第十一条 饲养种畜及乳畜的养殖场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来源、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4、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和管理行为,提高养殖水平,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制定统一的档案格式标准,以便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因此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制定的。
5、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只有1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畜牧局关于养殖场养殖档案应如何建立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 ***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注养殖场养殖档案表: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的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为养殖场养殖档案表了规范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和管理行为,提高养殖水平,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制定统一的档案格式标准,以便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因此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制定的。
备案手续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养殖代码由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养殖场只有1个养殖代码。养殖代码由6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应载明哪些内容
⑧填写日期。9.档案保密制度 档案是育肥牛场非常重要的商业秘密,也是育肥牛场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理应妥善保管,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守机密。①制定档案保管、保密、借阅制度;②专人保管;③设专柜保藏;④防虫害、防潮湿。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 *** 与停药期等情况。
蛋鸡的饲养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批次记录包括每批鸡的来源、批次、进维日期、进维数量、淘汰日期等。
如何建畜禽养殖档案
1、日期: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期。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处理或死亡原因: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
2、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 *** 与停药期等情况。
3、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第二十一条 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第十二条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
第 67 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猪、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标识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屠宰场的生猪未佩戴耳标按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检疫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2010〕5号)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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