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大伟在河道岸边的公路上捡拾林蛙,而这些林蛙是承包林蛙养殖户大明养殖的。大明的儿子和儿媳妇发现大伟在捡自家养的蛙,就上前阻止,双方为捡拾林蛙之事发生争执。后来大伟的弟弟和大明夫妻都闻询赶到现场,双方发生口角和厮打,导致大伟弟弟受伤,于是大伟弟弟把大明夫妻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纠纷。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时双方均未能理性对待突发事件,化解矛盾,反而引发厮打,导致大伟弟弟受伤,双方均存在过错。岫岩县公安部门查明事实,并对原、被告均作出拘留七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法院依公安机关所查明的事实及采纳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结合考虑纠纷发生的成因、过程、损害情况,酌情认定被告负60%的责任、原告负40%的责任为宜。被告大明夫妻作为民事侵权行为人,应依责任比例对原告受伤所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民法典》之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判决被告大明一家人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的60%,即4000多元钱。
来源:鞍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