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兽药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柴某某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产的伪劣兽药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柴某某在明知其经营的新某药业公司仅有兽药销售资质,而无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自行生产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批号的青霉素钾小白包,假冒其他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粉(囊杆双杀)等兽药对外销售。在此期间,被告人柴某某还向有生产兽药资质的两家公司提供配方生产兽药后,定向销售给新某药业公司。柴某某将以上自己生产和其他公司生产的兽药,以新某药业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49万余元。经检验,相关兽药成分未检出或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被告人柴某某生产、销售的 *** 粘菌素预混剂、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氟苯尼考粉等系假兽药或劣兽药。
2022年6月1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柴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7月14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柴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柴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受邀派员介入侦查。鉴于涉案兽药的检验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之一时间建议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规范扣押、移送、检验程序,准确查明涉案兽药性质,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查扣新某药业公司账簿等书证,确保关键客观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检验机构对涉案兽药进行检验,确认涉案兽药成分不符合兽药典规定,从而认定假劣兽药。
办案民警清点扣押的涉案伪劣兽药
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柴某某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依法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建议注意区分柴某某所销售兽药类型,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同时,对柴某某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督促其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柴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柴某某既销售涉案伪劣兽药,也销售合格兽药,涉案金额计算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办案人员以在新某药业公司查扣的账册为基础,结合检验结论、伪劣兽药销售批次、转账记录,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销售人员证言等,将合格兽药销售金额剔除后,准确确定伪劣兽药销售金额。柴某某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柴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阐述柴某某私自配方并制售伪劣兽药的社会危害,说明打击该类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进一步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实现刑罚的惩戒与教育功能,让旁听群众接受了一次法治教育。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兽药犯罪,切实维护畜禽养殖安全。涉案兽药系用于提高养殖畜禽免疫力和治疗畜禽疾病的药物。使用不合格兽药,既可能导致疫病蔓延,影响畜禽养殖户的正常经营,产生经济损失,也可能造成人畜共患疾病传播,危及人体健康。柴某某具有兽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对兽药安全的重要意义有着充分的认识,但为了牟取利益,自行或委托他人生产伪劣兽药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应当依法予以惩治。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二)多部门密切协作,促进兽药行业规范经营。该案系公安机关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立案侦查,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案件办理期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多次进行案件会商,共同提升办案质效。农业农村部门专业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从介入侦查阶段即参与案件办理,就兽药管理规范、伪劣兽药检验等问题提供意见,对案件顺利办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完善兽药行业监督执法的四项措施建议。农业农村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组织农资专项检查,广泛开展农资安全宣传,引导兽药产销主体依法生产经营,有效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来源:更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