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五名向猪肉内注射“盐酸肾上腺素”的被告人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均被维持有罪判决。
案件回顾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法明知在屠宰生猪时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可使猪肉鲜艳、保水,遂多次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盐酸肾上腺素”药水,后将该药水分别转卖给做生猪屠宰生意的被告人张某顺二瓶、被告人李某明二瓶,张某顺、李某明将药水注射到生猪身上后注水屠宰,以保证注水后的猪肉增加重量、色彩鲜艳。
被告人王某云、李某芹明知张某顺、李某明在屠宰生猪时注射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四人仍一起销售注射过“盐酸肾上腺素”的生猪肉。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关于报送畜禽屠宰中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的处理措施相关问题专家论证意见的函》认定:肾上腺素属于兽医处方药物,肉品中残留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给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对用于屠宰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场后,使用该药物的,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朱某法、张某顺、李某明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云、李某芹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济南市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将五名被告人起诉至高新区法院。经审理,高新区法院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二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张某、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鲁检君有话说
检察官陶思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 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犯罪分子在明知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违法注射药物,为图小利而置他人身体健康而不顾,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消失十几年的“大头娃娃”如今又回到公众视线中,让“舌尖上的安全”再次被重视起来。
作为商人,盈利本无错,可为图私利而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即违反法律也违背道德。作为 *** 部门应加强监管,从生产、销售、售后等多方面着手,严格执法,让犯罪分子无空可钻。作为消费者,则需擦亮眼睛,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若发现违法犯罪现象应之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举报,全社会群策群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来源丨济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