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四川省畜禽养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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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主要内容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畜牧养殖需要适宜的温度 在动物的生长过程中,适宜的温度对其生长起着重要作用。

畜牧法禁养区规定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因为畜禽养殖关系到城镇化发展和社会民生,但选址不当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水、空气的污染。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法律分析:关于畜禽养殖管理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

养殖规模多大为规模养殖场

1、法律分析:养殖场占地至少在10亩以上,圈舍建筑面积占全场总建筑面积的70-80%。原则上执行《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标准化平面布局图。根据动物防疫要求合理布局场地和建筑物。

2、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集约化蓄禽养殖场指的最小规模为:猪》500头,肉鸡》3万羽,蛋鸡》5万羽,奶牛》100头,肉牛》200头。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界定: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

4、法律分析:农民养牛规模化标准是30头。对于个体养殖户来说,养牛达30头以上才算是规模养殖,只有达到了30头以上的个体养殖户国家才会发放一定的补贴。30-100头是小规模养殖,200头以上才算是规模较大的养殖户。

5、江西省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生产实际和环保要求,对畜禽养殖场进行分类管理的标准。标准包含了规模、环保、安全等多个方面。

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之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30日四川省人民 *** 第5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猪肉制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1、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主猪屠宰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1、之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2、屠宰检疫流程是什么入场前检验。生猪在进入屠宰场之前,需要进行入场前的检验工作:是否有官方出具的《动物免疫合格证明》,是否按标准佩戴耳标,初步确定生猪来源的可靠性。待宰检验。

3、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

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猪、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标识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五)“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 ***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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