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员工有罚款权吗?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罚款
案型:
员工于2021年9月15日入职,担任XX岗位,于2022年7月27日离职。工资标准底薪为18000元至23000元,另有课时费和提成。在职期间,员工因业绩未达标、迟到等事由多次向公司交纳罚款,共计20000元。2022年4月26日为公司业绩日,公司要求当日必须出业绩,否则需要自己刷业绩,故员工以会员李某名义向公司支付了10000元用来冲业绩。
后因罚款、私课定金等引发争议,员工要求公司返还交纳的罚款及私教课定金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员工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公司返还我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7月27日所交的罚款20000元、2022年4月26日给公司冲业绩支付的10000元。
分析:
一、公司无罚款权。
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备用工自主管理权,但应限于合法合理的范畴内,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
二、公司有其他 *** 途径。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给予了用人单位其他的救济途径;即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90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义务、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对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类似案例:
1、【北京二中院(2023)京02民终360号】法院认为:罚款是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手段,在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设立罚款标准,嘉诚分公司就此事已给予赵珍叶记大过的处理,对扣发的450元应予以返还。
2、【东城法院(2021)京0101民初23254号】 法院认为: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制定罚款内容的内部规章,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铭路公司认可曾在工作中对王山录罚款600元,而现行劳动法律并未规定企业罚款权。现王山录要求铭路公司返还600元罚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3、【海淀法院(2022)京0108民初41892号】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并非行政机关,不具有罚款权。现张顺鹏要求英睿顶盛公司返款罚款,于法有据。法院判决:北京英睿顶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顺鹏交纳的罚款2530元;
4、【海淀法院(2019)京0108民初46422号】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备用工自主管理权,但应限于合法合理的范畴内,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则杭州维时北京分公司对孙伟罚款1000元并自工资中扣除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故应向孙伟返还上述罚款。法院判决:杭州维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伟返还罚款1000元。
法律索引:
1、《宪法》: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 *** 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 ***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4、《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5、更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五十条之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6、《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