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工作(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干货,建议收藏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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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监督检查

1、主要程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

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

2、上报、复查

监督检查中对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人民 *** 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人民 *** 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于需要属地 *** 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实施。

常见问题:1、笔录过于简单:现场笔录中对有关场所、特种设备种类、数量、参数、位置等信息的描述过于简单,属于事实不清。

另外,作为最主要的证据,现场笔录中只能记载客观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查封扣押情况,不能记录执法人员推测性和按照规定下一步拟采取措施等内容(比如:笔录中出现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或准备处罚等程序性内容)

2、案卷中缺少照片、照片取证不规范、缺少录像等原始证据,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属于证据不确凿,建议执法人员习惯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关键执法过程全程影像记录并刻盘入卷

另外,个别案件中,对某单位在用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逾期未改正案中却出现了超期未检验、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事实,后续却没有立案调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履职不到位存在执法风险。

3、执法人员主体不适格:根据总局最新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如执法人员持有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则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二、行政强制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最长时间一般30日(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查封扣押当天计算在内)内作出处理(依法没收相关财物或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均需要报领导批准,一般实现报批,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斩后奏”并在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行政强制法》第23条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常见风险点:不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查封主体不适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采取)《行政强制法》第22条)、查封扣押超期、不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存在受执法风险。

风险规避:对于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立即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被检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障安全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并在检查记录上予以注明,可暂不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 *** 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通知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期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三、行政处罚裁量要适当、尽量做到同案同罚、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四、有关期限

1、立案

办案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移交移送等案件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领导批准后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报批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2、投诉举报

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投诉举报,相关执法办案机构应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互联网、 *** 、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相关投诉举报人并留存相关凭证。

对投诉举报有处理权限的办案机构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互联网、 *** 、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投诉人并留存相关凭证。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办案机构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互联网、 *** 、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举报人并留存相关凭证。

3、责令改正期限及复查期限应当及时合理:注意:法律虽无明文规定责令改正最长期限,但办理使用登记、持证上岗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应该合理。特种设备领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实施。

4、办案期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5、告知到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少于5个工作日

6、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催告履行十日内仍不履行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加处罚款是可选项,但是一旦选择了,到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节就要一并申请(合理把握申请强制执行时间: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复议诉讼期间加处罚款中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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