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2020年以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频频出现在我们的眼前,尤其是各地的新闻发布平台纷纷以“几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来提醒广大群众珍惜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虽然公众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名已经不陌生了,但该罪仍然频发,说明很多人对该罪认识程度还是不足,笔者通过对70多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决书进行梳理分析,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该罪,从而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更高法、更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2.6生效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之一百一十四条、之一百一十五条之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2022年版)》(2022.4.5)
问题1
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虽然明知被感染,但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明知被感染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百一十四条、之一百一十五条之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如市民拒绝核酸检测、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旅居史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问题4
疫情防控期间,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是证明市民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对疫情防控管理造成严重侵害,并产生新冠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伪造、篡改前述报告或结果,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能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上海市司法局《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指引(一)》(2022.3.28)
问:有人为了出行应付检查,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编造核酸检测报告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如果因伪造、编造核酸检测报告行为,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伪造、编造核酸检测报告,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
5.上海市司法局《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指引(四)》(2022.5.16)
问题七: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上班,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答:根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或者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6.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为新冠肺炎疫情等防控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服务操作指引(试行)(2020)》(2020.6.12)
③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或个人
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理方式: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7.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应对疫情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措施》的通知(2020.2.18)
(一)依法严惩妨害传染病防治违法犯罪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责部门:刑侦部门)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30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责部门:治安部门)
拒不执行人民 *** 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主责部门:治安部门)
二、构成要件及危害结果判断
1.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都可能构成犯罪。
2.主观要件
故意,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状具体表述,均用了“拒绝执行”、“抗拒”等字样,刑法条文中“拒绝执行”表述,就是代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这与“未执行”和“没有执行的文字表述存在本质区别,“未执行”和 “没有执行”要求行为人主观状态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拒绝执行”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一定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
3.客体要件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以及依法确定为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具体表现方式为《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本罪为结果犯,其中结果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发生了甲类传染病传播,这属于实害结果;二是“有传播严重危险”,这属于具体危险。
怎么判断“有传播严重危险”?
在实践案例中,一般如果被告本人最终确诊,在疑似或者隔离情况下擅自外出或与他人接触,引起多人被隔离、多地被封控就足以认定“有传播严重危险”。详见下述案例分析。
三、实践现状——76份案例样本分析
分析样本: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裁判文书共132份,其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决的判决书76份,对该76份判决书进行统计,获得如下分析结果:
1.时间
2020年的69例,2021年的5例,2022年的2例。
2.地域
河南判决书最多,占比20%;广东、安徽、北京、四川、湖北案例较多,占比7%-9%;其他省份案例均较少。
区域 | 河南 | 安徽 | 广东 | 北京 | 湖北 | 四川 | 浙江 |
案例数 | 15 | 7 | 7 | 6 | 5 | 5 | 4 |
区域 | 山东 | 山西 | 陕西 | 上海 | 湖南 | 江苏 | 江西 |
案例数 | 3 | 3 | 3 | 3 | 2 | 2 | 2 |
区域 | 辽宁 | 福建 | 甘肃 | 广西 | 河北 | 吉林 | 内蒙古 |
案例数 | 2 | 1 | 1 | 1 | 1 | 1 | 1 |
区域 | 青海 | ||||||
案例数 | 1 |
3.行为
因疫情爆发在2020年,所以近半数案例与武汉旅居史有关,有37例;其次以不遵守隔离政策为主,有17例;另外,从医者擅自为发热患者治疗也多次引发传播风险被惩处,有8例;剩余构罪的系多种违反防疫政策的行为,包括无证在疫区载客、擅自聚集、拒不隔离等。
序号 | 行为模式 | 案例数 |
1 | 隐瞒武汉旅居史 | 37 |
2 | 隔离期间擅自出门 | 17 |
3 | 从医者擅自为发热患者治疗 | 8 |
4 | 隐瞒行程 | 5 |
5 | 明知不能聚集而聚集 | 3 |
6 | 拒不告知密接 | 3 |
7 | 无营运证接送疫区人员 | 1 |
8 | 隐瞒发热情况 | 1 |
9 | 拒绝隔离 | 1 |
4.危害结果
76个案例中,13个案例产生了实害结果,造成了新冠传播;63个案例“有传播严重危险”,其中2个案例未说明“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内容,剩余61个案例关于“严重传播危险”的认定内容如下:(1)因为被告最终确诊导致多人被隔离、多地被封控;(2)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导致流调工作无法开展;(3)已确诊仍从隔离点逃离。
通过案例梳理可知,“严重传播危险”基本上以造成大量人员被隔离为具体危险,又因人员隔离必然附带场所封控,所以部分判例也以场所封控作为具体危险,总体而言,只要是造成人力、物力的损失、造成社会恐慌一般都可以认定为“严重传播危险”。
5.判决结果
(1)拘役数:8;有期徒刑:68;
(2)实刑数:39,缓刑:37;
实刑中,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为35例,在实刑中占比89.7%;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仅有3例,占比7.7%,其中更高刑期为两年有期徒刑,仅有一例。
缓刑中,一年及以下的缓刑考验期(包括拘役判缓)为29例,占比78.4%;一年以上的缓刑考验期为8例,占比21.6%,其中缓刑最长考验期为两年。
实刑 | 刑罚 | 案例数 |
拘役 | 1 |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23 | |
一年有期徒刑 | 12 | |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更高刑期为“两年有期徒刑”) | 3 | |
缓刑 | 拘役判缓 | 7 |
一年及以下缓刑考验期 | 22 | |
两年及以下缓刑考验期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