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特区报
昨日,记者从海口市 *** 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口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泔水喂猪等违法行为。宾馆、饭店、餐馆、酒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集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必须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运输处置。未取得许可证违规从事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政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和未经检验检疫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猪肉制品。未按规定执行的,由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依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由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辖区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餐厨废弃物(泔水)的处理环节进行全面摸排,掌握重点线索,凡有违法行为符合受案条件的,由治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法情节后果较轻,本人认错态度好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具结悔过;违法情节后果一般,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严禁单位和个人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及产品,违者一律由海口市农业、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其职责依法没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严禁企业和个人 *** 、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苏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