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高合理用药水平,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全链条推进药品领域改革,不断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省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药品采购配备管理
(一)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医疗机构要坚持临床需求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原则,结合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及时优化用药目录。严格遵循“一品两规”要求,突出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深入开展“1+Χ”用药模式。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遴选制定本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清单,即“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评估论证,制定“Χ”即非基本药物目录,优先选择国家和省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季度分析辖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在国家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不断优化用药目录,逐步实现 *** 办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
(二)健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2020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全部建立由药学、临床、护理、院感、医务管理等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为辖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2020年12月底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采购目录和采购药品时,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药学专家参加,并加大药学专家意见权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总药师制度,并将总药师纳入药师专家库管理。
(三)完善药品采购供应制度。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统一负责本机构药品采购,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原则,根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由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定配送企业。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要求,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为由限制进院,影响中选药品供应保障;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积极参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
二、强化药品临床合理使用
(四)加强药品安全管理。2022年底前,医疗机构要建立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去向可追溯。按照药品贮存相关规定,加强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遵循近效期先出原则,避免出现过期药品。定期评估药品储备情况,完善短缺药品储备管理,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对易短缺药品应当保证2-3个月用量,85%以上药品库存周转率少于10-15天,保证临床用药需求。严格落实特殊管理药品和高警示药品管理规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五)提高医师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医师要遵循“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原则,促进合理用药,依据疾病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开具处方,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规定,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和省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重点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合理使用培训,实现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重点针对抗菌药物、重点监控药物等,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监测和上报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用药安全。
(六)健全药学质控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健全省、市、县三级药学质控 *** ,2021年底前,实现医院药学质控中心建设县级全覆盖。依托医院药学质控中心,组建省、市级药师专家库,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临床应用质控工作。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人员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实现二级、三级医院临床药师分别不少于3名、5名,全程专职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
(七)加强合理用药绩效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药物合理使用等指标纳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细化实化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等相关考核指标及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薪酬、任免和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挂钩。各级医保部门要将药师审核处方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发现可能会对医保基金支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方,及时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并与医疗机构做好沟通。各级医疗机构要建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对问题突出的医务人员适时采取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整改,并与其绩效挂钩。
三、积极拓展服务范围
(八)规范医联体药品管理。医联体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逐步统一衔接用药目录、统一药品储备调剂、统一指导合理用药等,确保医联体内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和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同质化。将统一采购药品、供应不稳定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等纳入调剂范围,逐步实现品种、剂型、规格、企业等相统一。启动实施“首席药师”进基层活动,由医联体牵头医院派驻药师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做好上下级药品目录统一、处方点评指导等工作,开展群众用药咨询,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九)发展居家社区药学服务。鼓励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积极开展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家庭药箱管理、合理用药科普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上门居家药学服务。大力开展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合理用药知识培训,采取进修学习、对口支援、远程教育等方式,提高基层药学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享受优质药学服务。
(十)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在开展互联网诊疗和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以实体医疗机构药师为主体,提供在线药学咨询、合理用药指导、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规范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关键环节管理,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确保信息可追溯。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鼓励探索建立区域药事管理或处方审核平台,提升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四、加强药学专业队伍建设
(十一)加强药学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举办临床药学本科专业教育。引导高校根据药学服务需求,合理确定药学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适度扩大临床药学相关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强化药学相关学科建设,加强学生药物治疗相关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加强药学类、药品制造类等专业职业教育,为医疗机构培养药学、制剂生产等领域人才,优化药学人才结构。
(十二)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医疗机构要围绕患者需求和疾病特点开展专科药学服务。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调剂等服务,所有处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对不规范、用药不适宜及超常处方等,要及时督促处方医师修改,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宜。临床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治疗,为门诊和住院患者提供用药医嘱审核、治疗方案制订、用药监测与评估以及用药教育等服务,按规定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相关工作时间≥85%。疑难复杂疾病多学科诊疗必须邀请临床药师指导,确保精准用药。探索实行临床药师院际会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药学门诊,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
(十三)体现药学服务价值。药学服务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建立药学服务标准,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医疗机构应当强化药师处方审核及点评力度,规范和引导医师用药行为,并在药师薪酬中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十四)保障药师薪酬待遇。落实 *** 总书记“两个允许”要求,将药师与医师、护士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筹考虑,充分体现药师岗位特点,保障药师合理收入,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结合药师不同岗位特点,建立完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评聘机制,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改善药师工作条件,为其开展药学服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
五、加强行业行为监管
(十五)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在国家、省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监测标准和要求,建立覆盖省、市、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信息 *** 。根据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安排和指南规范要求,建立我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突出药品临床价值,兼顾辖区药品供应情况和临床需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临床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等,以基本药物为重点,对药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十六)加强合理用药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加强合理用药考核,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抽查机制,每年组织对各地处方有关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各地也要加大抽查和公布力度。
(十七)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涉及药品耗材推广的学术活动管理,统筹安排由企业举办或赞助的学术会议、培训项目等邀请,并公示、备案备查。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公益性,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编辑:康小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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