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经更高人民法院核准,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犯裴允福执行死刑。
更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7年9月20日5时许,被告人裴允福联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的毒品上家韦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购买 *** ,并雇请同案被告人裴平、刘发金(均已判刑)等人驾车共同将 *** 运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同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兰海高速公路那丽收费站抓获裴允福、刘发金,并当场从其驾驶轿车后排座位脚垫上查获 *** 20块,净重共计6983.32克。当日,公安人员在韦望家中将韦望抓获;在那丽至合浦二级公路上将裴平抓获。
更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裴允福贩卖、运输 ***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责突出,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之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更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刑终141号维持之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裴允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依照法律规定,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被告人裴允福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权利。
【来源:崇左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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