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规范使用兽药四项制度-养殖场使用违禁兽药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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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允许添加的药物有哪些?

1、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硝酸二甲硫胺、氯羟吡啶、氯羟吡啶+苄氧喹甲酯、尼卡巴嗪、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氢溴酸常山酮、氯苯胍、二硝托胺、拉沙洛西钠、莫能菌素、盐霉素、马杜霉素、海南霉素。

2、(1)促生长添加剂:包括喹乙醇、猪快长、速育精、血多素、肝渣、畜禽乐、肥猪旺等。

3、常用的抗氧化剂有乙氧基喹啉、抗坏血酸等,在饲料中添加量常为0.01%~0.05%。常用的防霉防腐剂是丙酸及丙酸盐类,添加量为每吨饲料1千克。在家庭猪场,由于饲料贮存时间比较短,饲料用量较小,通常不使用这类添加剂。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具备与供应品种相适应的储藏和运输条件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必须取得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可以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兽用新生物制品(以下简称新制品)系指我国创制或首次生产的用于畜禽等动物疫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生物制品。

之一条 为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2、(1)、兽药采购人员应收集兽药质量信息和市场动态信息,制定兽药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

3、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地点: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4、清单; 兽药技术人员登记表;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的兽药、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兽药、兽医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对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情况。

5、“兽药GSP”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兽药GSP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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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兽药 养殖场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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