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为啥就不是我的了?”哈市男子被“炒鱿鱼”后没了收入,因不能按月偿还房贷,被银行起诉要求收回房产。
为贷款买房,2020年12月,市民荀恺(化名)与银行签订《更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12日至2030年12月11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同日,荀恺与银行又签订《更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荀恺以其名下坐落在哈尔滨市某处的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嗣后,银行向荀恺发放贷款600000元。借款期限内,因荀恺多期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向五常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荀恺偿还借款本息及对上述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年6月16日,五常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银行与荀恺签订的《更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更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荀恺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按月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银行请求荀恺偿还所欠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荀恺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故银行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五常法院法官介绍,如果开始贷款买房就需按期还款,在此期间若经济状况出现问题导致房贷断供,将随之产生三大问题:
1.欠款逾期未还,影响个人征信,再想申请贷款会变得非常困难;
2.当银行行使抵押权时,房子将被出售,如若拍卖、变卖房产时的价格低于购房时的价格从而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之前的购房款就等于“白交”了。此外,还要承担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费用;
3.若拍卖、变卖房产后仍有欠款需要偿还,而借款人又拒绝或无力偿还剩余欠款时,法院将会继续启动其它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通过媒体发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不要“冲动”买房,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而定。已经贷款买房的市民,要合理规划还款,避免逾期。若实在无法按时偿还,一定要及时与银行进行沟通协商,申请分期还款或延期还款。诉讼或执行过程中,也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办案法官组织调解。总之,不要让我们辛苦赚来的“血汗钱”在买房这件事上“白费力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更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记者:王冠
来源: 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