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养殖档案-养殖标准化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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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标准化养殖档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标准化养殖档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养殖证如何办理?

1.到乡镇的农业局或是畜牧局提出申请。填表相关资料。

2.到国土部门进行土地使用申报以及其他涉及新建建筑的审批。

3.将拿到的国土部的文件拿到畜牧局补交相关文件。

4.等待畜牧局联合国土、环保、防疫等部分实地考察。

5.通过则下发养殖证,不通过整改再次申报。

一、《营业执照》

兴办小型养猪场,个人应向养殖用地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报备乡镇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预核手续(场名预核),然后再进行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般在农村兴办小型养猪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可。

二、项目备案手续

到当地畜牧部门办理养猪项目备案手续。

三、环评手续

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编写环评报告,然后送环保局进行委托评审,最后评审通过拿到批文环评手续就算完成了。

四、《土地规划许可证》

养殖用地不可占用基本保护农田,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科研单位、风景区、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另外还需要位于当地划分的禁养区之外。可先撰写一份《养猪户可行性分析报告》,然后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养猪用地备案手续与《土地规划许可证》。

五、《动物检疫条件合格证》

持单位法人身份证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地动物检疫检验局办理《动物检疫条件合格证》。

六、《税务登记证》

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再持《营业执照》及《财务制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七、《建设施工许可证》

最后持《土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

养殖证办理方式如下:

1、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报流程: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 *** 批准,颁发养殖证。

(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 *** 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海域和内陆水域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符合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规定,向乡镇畜牧兽医部门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防疫制度、消毒制度、检疫申报制度、养殖档案):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批复(乡镇国土部门出具),非禁养区证明(乡镇 *** 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等材料。

1、核发养殖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渔业法》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水域和滩涂 2、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使用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 *** 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畜牧局关于养殖场养殖档案应如何建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2、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之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备案。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备案。

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

养殖办证条例?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养殖场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 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注意: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注意: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标准化养殖档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标准化养殖档案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化建 养殖 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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