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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环保考核细则内容?
乡镇环保考核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组织领导:考核乡镇是否成立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环保工作有人负责、有落实、有考核。
机制建设:考核乡镇是否建立环保工作机制,包括环境监测、环境巡查、问题整改等制度,以及是否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污染防治:考核乡镇企业是否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生产,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以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是否完善并正常运行。
生态保护:考核乡镇是否加强生态保护,包括森林、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应急处理:考核乡镇是否建立环保应急机制,包括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设施等,以及是否能够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考核,可以全面评价乡镇环保工作成效,推动乡镇加强环保工作,保护生态环境。
考核具体内容
镇成立环境卫生专项工作督导小组,由镇纪委、党政办公室、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成。
(一)对镇区环境的考核
镇三套班子领导牵头,抽调镇 *** 工作人员和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包保各条街道。对镇区环境卫生的考核,由镇环境卫生专项工作督导小组不定期开展督查:
1.之一次考核排名末位对包保人员进行约谈提醒并扣除包保城管人员当月考核工资100元;
2.连续两次排名末位,责任人员公开书面检讨,对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包保人员扣除当月考核工资200元;
3.连续三次排名末位对包保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不参加年终评先评优。对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包保人员进行辞退并扣除当月考核工资300元;
4.所包保路段之一次被市、区督查组督查到相关问题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扣除城管队员当月考核工资100元;连续两次督查到并造成较大影响的扣除当月考核工资200元;连续三次督查到并影响恶劣的直接予以辞退。
(二)对村庄环境的考核
镇 *** 对各村正常进行的村庄环境整治产生的费用进行奖补并每月组织一次对村庄环境的检查评比,考核分数与奖补资金进行挂钩。
1.之一次考核排名末位的扣除部分奖补资金并对支部书记进行提醒谈话;
2.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不予奖补,所有整治费用由各村自行承担并要求支部书记公开书面检讨;
3.连续三次考核排名末位对支部书记诫勉谈话,全年工作不参与评先评优。
湘西州环保条例?
是指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制定的环境保护相关法规。
该条例的明确结论是湘西州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规来保护当地的环境。
原因是为了保护湘西州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
是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根据,当地 *** 将采取措施限制工业排放、加强水资源保护、推动垃圾分类和废物处理等,以确保当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湘西州还将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从预防水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物排放、水污染治理、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对全省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条例包括16章106条,其中规定了水污染的责任主体、各级 *** 部门的职责、水污染防治基本原则、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条例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并推动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1.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前款规定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或者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减轻或者消除危害等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在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和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之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环保专业人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环保产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和职业操守,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 ***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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