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诈骗的心得体会(打击养老诈骗普法讲堂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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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法治意识,提高老年人防诈“免疫力”。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推出“普法讲堂”系列专题,通过对涉及罪名进行法条剖析,让人民群众对法律规定有更深刻的理解,以法治护航,助力营造全民打击养老诈骗社会氛围。

第六讲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名概念】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两种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既有生产行为,又有销售行为的,不构成数罪,仍以一罪论处。

【答疑解惑】

1、本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 *** 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 *** 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 *** 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即所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单位或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中既包括合法经营者,也包括非法经营者。

3、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食品可以是一种广义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是一种特殊的伪劣商品,由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人们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伪劣产品,很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成为危害人们健康的直接致病源,酿成中毒事故和致人死亡甚至多人死亡。因此,刑法将生产、销售不合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独立出来,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所以,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应依法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本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刑法的规定,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本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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